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344號
KSDV,101,司促,24344,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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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44號
債 權 人 徐國漳
債 權 人 李扶樵
債 權 人 曾曉霞
債 權 人 蔡泰昇
債 權 人 陳承寶
債 權 人 劉文鶯
債 權 人 吳忠仁
債 權 人 袁記麟
債 權 人 施安界
債 權 人 岑兆佳
3樓
債 權 人 劉麗玲
債 權 人 劉富美
債 權 人 陳金鳳
債 權 人 何淑媛
債 權 人 曾俊智
債 權 人 楊皖武
債 權 人 陳端整
債 權 人 黃宏星
債 權 人 陳秋鴻
債 權 人 楊玉真
債 權 人 陳淑幸
債 權 人 張榮鶴
債 權 人 司徒百容
債 權 人 袁珮
債 權 人 簡富女
債 權 人 李丰方
債 權 人 林世昱
債 權 人 劉金火
債 權 人 戴金村
債 權 人 李蕙瑜
債 權 人 蘇燕姬
債 權 人 張祠銘
債 權 人 沈偉豪
債 權 人 黃秀足
債 權 人 黃旭伶
債 權 人 杜友梅
債 權 人 蘇亮夫
債 權 人 吳承諭

債 權 人 陳佩伶
債 權 人 洪靜娟
債 權 人 王虹玉
債 權 人 陳瀅珍
債 權 人 王秋萍
上列 共 同 徐國漳 住高雄市○○區○○路893號15樓
代 理 人
債 務 人 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路1-3
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孫揚恩 住27B,CAPERIDGE DRIVE,DISCOVERY BA
Y,LANTAU,HONG KO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①徐國漳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②李扶樵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曾曉霞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蔡泰昇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陳承寶給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劉文鶯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吳忠仁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⑧袁記麟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施安界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⑩岑兆佳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劉麗玲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劉富美新台幣叁拾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⑬陳金鳳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⑭何淑媛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曾俊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楊皖武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⑰陳端整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黃宏星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陳秋鴻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楊玉真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陳淑幸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㉒張榮鶴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司徒百容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袁珮嘉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㉕簡富女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李丰方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林世昱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劉金火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戴金村新台幣柒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李蕙瑜新台幣捌萬捌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蘇燕姬新台幣叁拾伍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張祠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沈偉豪新台幣捌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黃秀足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黃旭伶新台幣伍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林友梅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蘇亮夫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吳承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㊴陳佩伶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洪靜娟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王虹玉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陳瀅珍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王秋萍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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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