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3號
KSDV,101,司,23,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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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
相 對 人 享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一日以一0一年度司字第九號裁定所選任享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謝勝合律師應予解任。聲請程序費用由享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第39 條定有明文。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 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以101 年度司字第9 號裁定選任為享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惟依伊所申請取得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及公司原負責人黃謝夜之除戶資料,及實地查訪該公司經營 現況,可見該公司因未補實資金,業經經濟部認定公司自始 不成立,且已未營業,亦無從知悉資產及債權債務所在,致 無法執行清算事務,爰聲請解任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有經濟部101 年5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10107963 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黃謝夜之除 戶資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 至11頁),經本院核無不合 ,茲審酌自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後,聲請人業盡其 能力卻無法獲悉該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致迄未可行清算程 序,且聲請人已無任清算人之意願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 請解任清算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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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