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12號
KSDV,101,保險,12,201206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高周蓮貴
      高育仁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佩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偕展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
訴訟代理人 賴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 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1,638,8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1,626,310 元,利息部分不變(見本院卷第79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高瑞泰於民國99年11月10日16時許,騎乘 車號WDF-240 號機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路8 號前, 撞上訴外人吳明城所有之車號L9C-577 號機車(下稱系爭機 車),高瑞泰當場倒地受傷,經送醫急救,延至99年11月27 日死亡。原告為高瑞泰之繼承人,被告承保系爭機車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及救護車費用 共計26,310元、死亡保險金160 萬元,合計1,626,310 元, 經被告以高瑞泰於本件事故發生時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73.38 mg /dl(換算呼氣酒測值為1.36mg /l ),已構成犯罪行為 而拒絕賠付,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乃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 受害人儘速獲得合理救濟而實施之一種政策性保險,屬第三 人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之「犯罪行為」不宜擴大適用,而應予限縮解釋,否則於被 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若因被害人之行為,即得免除 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將不當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與責任保險 保障受害人之目的相違,且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其立法目的為維護交通安全 ,飲酒本身並不具反社會性,究與一般犯罪行為具有反社會 性有間,而與公序良俗無涉,自不宜僅依文義解釋,認屬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犯罪行為」 ,又依保險法第54條,應對被保險人為有利之解釋,爰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 條、第11條及101 年2 月24日修正前 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 條、第6 條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26,31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 之「從事犯罪行為」,僅須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刑罰規範即屬 之,不以經法院判處罪刑為必要,高瑞泰於本件事故發生後 ,經醫院抽血測得血液中濃度為273.38mg/dl (換算呼氣酒 測值為1.36mg/l),足認高瑞泰於本件事故發生時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顯已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罪刑,而屬犯罪行為,且與高瑞泰發生死亡之結果,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保險金,並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9頁):
(一)吳明城所有L97-577 機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已向被告投保 強制機車責任險。
(二)高瑞泰於99年11月10日騎乘機車在高雄市岡山區○○○路 8 號前撞上吳明城停駛中的機車,高瑞泰倒地受傷,延至 99年11月27日死亡,並有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 年4 月16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01329 43600 號函文及所附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訪談記錄筆錄、調查筆錄、現場相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 9 、10、49至66頁)。
(三)高瑞泰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73. 38 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為1.36mg/l),並有劉光雄醫 院檢驗報告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0頁)。
(四)高瑞泰的死亡與酒駕有因果關係。
(五)原告三人分別為高瑞泰之配偶及子女,而為繼承人,並有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六)倘若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被告對原告請求金額不爭執, 並有醫療費用單據、救護車使用單及費用收據等為證(見 本院卷第16至18頁)。




五、依兩造前開主張及陳述觀之,本件之爭點即在於:㈠高瑞泰 酒醉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 第2 款之「從事犯罪行為」?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有無理由?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高瑞泰酒醉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 條第1 項第2 款之「從事犯罪行為」?
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 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 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故意行為所致。從 事犯罪行為所致。次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復為刑法第185 條之3 所明定。易言之,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即屬犯罪行為。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其意 旨在限制被害人或請求權人因犯罪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而 獲取不當之利益,飲酒之行為本身,雖並不具反社會性, 但如因飲酒至相當程度,致不能安全駕駛,仍執意駕駛動 力車輛,即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所以在政策上立法予 以構成刑事犯罪,而加以處罰,此時行為者本身就其因酒 醉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仍屬從事犯罪之行為,再 者酒醉駕車之高危險行為,無異等同於受害人之自殺、自 殘行為,如被害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 分,高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應足以推定被害人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將自己置於極易致傷或死亡之高危險環境 中,若就此情形仍由保險人負擔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無異 使被害人獲取不當利益,是以在解釋上揭責任除外條款時 ,如被害人酒後駕車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且該酒後 駕駛行為亦係導致被害人體傷之不可或缺之因素時,即應 認為符合上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所 定之被害人因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 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之除外條款規定。 ⒉經查,高瑞泰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 為273.38 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為1.36mg/l),此為原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7頁),並有劉光雄醫院檢驗報 告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又本件車禍發生,係 因高瑞泰酒後騎乘機車,自後撞上吳明城停駛於路邊之機 車,足徵高瑞泰當時情況,已因酒精而使其正常駕駛能力 受到影響,其死亡結果與其酒後駕駛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7頁),堪認高瑞泰 酒後駕駛行為,已屬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刑事犯罪行為,



而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從 事犯罪行為要件相當。
⒊原告雖主張:依保險法第54條,應對被保險人為有利之解 釋云云,然一般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避免因偶發事故所 造成之經濟上不安定,透過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方式,並 以合理之計算為基礎,共醵資金,公平負擔,以分散風險 ,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且為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保險 契約自須遵守最大善意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而酒類對人 之影響因人而異,其吐氣每公升含酒精量超過0.25毫克,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規定不得駕車,並得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條規定予以處罰,如致人死傷依 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依同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1/2 ,其超過一定標準時,甚至屬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之犯罪行為,此乃因服用酒類過量將致意識模糊、反 應遲緩,如仍駕駛交通工具,將易生事故及擴大損害,影 響自己與他人之安全,而屬高度危險行為,倘若保險人對 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並致死亡之行為仍予理賠,將使保險 人難以正確評估其承擔危險之能力,不利於其他參加保險 人之經濟利益,且恐增生道德危險及有害於社會安全,而 違論理法則,故原告上開主張,洵無足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經查,高瑞泰酒醉駕駛行為,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條第1 項第2 款之「從事犯罪行為」,業如前述,被告 自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並無理 由。
六、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 條、第11條及101 年 2 月24日修正前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 條、第6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26,3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