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2號
KSDV,100,重訴,92,2012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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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漢璋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明兼蔡金鐘之承受訴訟人、蔡志昇
蔡金鐘之承受訴訟人、蔡琇岳蔡金鐘之承受訴訟人、蔡秀華
蔡金鐘之承受訴訟人、蔡秀英蔡金鐘之承受訴訟人、蔡秀梅
蔡金鐘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5,260 元 ,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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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