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1號
KSDV,100,訴,1041,2012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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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被 上訴人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
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原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1號本訴部分提起上訴, 惟嗣後減縮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3,650,850 元違約金及法定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3,650,850 元,本院於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原裁定應予撤 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5,85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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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