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三號
原 告 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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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伊莉莎白.凱夫爾(助理秘書)
Eliza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黃慶源律師
右一人複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 訟 代 理 人 甲○○
乙○○
參 加 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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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伯哈得.史
Bernh
羅夫.布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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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訟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張有捷律師(送達代收人)
右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
七三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雅香」
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
法官陳雅香」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雅香」
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
法官陳雅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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