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87號
KSDV,100,建,87,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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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一人
複 代 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鍾文木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1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法律關係尚待釐清及證據尚待調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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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