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0年度,354號
KSDV,100,審重訴,354,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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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354號
反訴原告 盧國智
盧炳宏
盧泰良
盧美慧
盧妍霓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柯欐潔柯慧依陳添桂邱螺蘭間拆屋還
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依反訴原告之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下同)1,727,289 元(
本件375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1,733元/ ㎡×編號12面積27.98 ㎡
=1,727,28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反訴聲明第2 項請
求確認本訴之訴訟標的土地即高雄市○○區○○段294 、375 地
號土地移轉登記無效改由反訴原告購買部分,則為46,922,261元
(本件29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3,172元/ ㎡×面積261 ㎡+本件
375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1,733元/ ㎡×面積493 ㎡=16,487,892
+30,434,369=46,922,26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649,5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0,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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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