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佳鈴原名:蘇怡.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 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 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 定自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名下僅有1990年及1996年份之車輛,年份已久,與 未成年子女租屋居住,98年12月與前配偶楊鴻昇離婚,前配 偶名下無財產,98年無報稅資料,99年申報薪資58305元, 收入不穩定,每隔數月才給付3千或5千元,幾由聲請人獨力 扶養3未成年子女,現實生活負擔沈重。次查,聲請人罹患 政府公告之罕見疾病「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 Hereditary epidermolysis bullosa」,依據財團法人罕見 疾病基金會網頁所載,目前此種病並無根本治療方法,病人 需要依賴每日的換藥包紮以維持其皮膚完整並且不受感染症 ,債務人並提出載有債務人不宜長期工作醫囑之一紙為證。 再查,聲請人現仍任職於鉅明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0年度 扣繳憑單所示,其平均月薪扣除勞保費後為新台幣(下同) 18075元,然應另行扣除薪資單上必要扣除之勞保費165元, 故其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應為17910元(此外領有 中殘補助7000,以及低收入補助9400元)以上並有聲請人戶
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00年度扣繳憑單、薪資單 、債務人陳述狀、101年4月17日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分別為第一階段7000元(104 年7月長子成年以前),第二階段5400元(106年5月次子成 年以前),第三階段6700元(至72期滿期止),自收受本院 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0日依附表 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 活費用,獨立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楊恒良(84年次)、楊恒 宇(86年次)、楊桂亭(92年次),尚須與兄弟姊妹共5人 共同扶養年逾70歲無收入之父親蘇朝文及母親蘇翁春美。 ㈢本院參酌債務人雖罹患罕見疾病,仍盡力工作以償還債務, 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17910元,另加計中殘補助金700 0元及低收入補助金9400元後共計為34310元(第二階段104 年7月長子成年後,將減少補助金5000元,第二階段106年5 月次子成年後,將再減少補助金2200元,惟現今年滿20歲之 人仍在大學就讀為常態,即使半工半讀亦無法完全經濟獨立 ),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7000元後,每月僅剩27310元作為 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每月支出之子女扶養費宜以10 0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每人每 月扶養費用6833元之八成負擔為審查基準(前配偶收入不穩 ,僅零星給付數千元),聲請人每月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用應 為16399元;又父母扶養費部分,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 養人年滿70歲免稅額123000元計算,每人每月扶養費用1025 0元為審查基準,扣除二人老人年金各6000元後,聲請人每 月負擔之父母扶養費用應為1700元;又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部分,參酌100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890 元。綜上,債務人每月全部生活必要費用共需29989元(118 90+16399+1700),已略高於每月扣除還款後之剩餘生活費 ,是債務人每月願再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勉力湊足每月 7000元(第二階段5400元,第三階段6700元)償還各債權人 ,已達盡力清償,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 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
㈣綜上,聲請人罹有罕見疾病卻仍盡力工作,每月撙節必要生 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 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
│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
│國泰世華銀行 │ 132428 │ 3.93% │ 275 │ 212 │ 263 │
├────────┼────┼────┼────┼────┼────┤
│聯邦銀行 │ 301686 │ 8.96% │ 627 │ 484 │ 600 │
├────────┼────┼────┼────┼────┼────┤
│遠東銀行 │ 133227 │ 3.96% │ 277 │ 214 │ 265 │
├────────┼────┼────┼────┼────┼────┤
│永豐銀行 │ 327619 │ 9.73% │ 681 │ 525 │ 652 │
├────────┼────┼────┼────┼────┼────┤
│台新銀行 │ 209927 │ 6.23% │ 436 │ 337 │ 418 │
├────────┼────┼────┼────┼────┼────┤
│大眾銀行 │ 251875 │ 7.48% │ 523 │ 404 │ 501 │
├────────┼────┼────┼────┼────┼────┤
│中國信託銀行 │ 288114 │ 8.55% │ 599 │ 462 │ 573 │
├────────┼────┼────┼────┼────┼────┤
│長鑫資產公司 │0000000 │32.47% │ 2273 │ 1753 │ 2175 │
├────────┼────┼────┼────┼────┼────┤
│匯誠第一資產公司│ 113879 │ 3.38% │ 237 │ 183 │ 227 │
├────────┼────┼────┼────┼────┼────┤
│台北富邦銀行 │ 227960 │ 6.77% │ 474 │ 365 │ 453 │
├────────┼────┼────┼────┼────┼────┤
│玉山銀行 │ 287856 │ 8.55% │ 598 │ 461 │ 573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清償總額│ 7000 │ 5400 │ 6700 │
├────┬───┴────┴────┴────┴────┴────┤
│清償成數│約13.79%(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1年8月開始履行設算) │ │ │
├────┼────────────────────────────┤
│備註 │1.第一階段: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4年7月(約36期) │ │
│ │2.第二階段:104年8月至106年5月(約22期) │ │
│ │3.第四階段:106年6月至合計滿72期為止(約14期)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