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56號
KSDM,101,附民,156,2012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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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黃啟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陳永勝即有勝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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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