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1年度,5號
KSDM,101,聲判,5,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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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子布
代 理 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張丁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並提出客觀盃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解釋參 照)。又上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 ,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 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2 號解釋參照)。二、經查,本院確信本件所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至 第258 條之4 「聲請交付審判」制度,有牴觸憲法第7 條、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司法權本質之疑義,業已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而該聲請交付審判制度是否違憲為本件裁判之先 決問題,依上開解釋意旨,本件自應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 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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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