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2258號
TPBA,89,訴,2258,20011128,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八號
  上 訴 人 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上 訴人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本
院八十九年度訴第二二五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經查,本院民國(以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度訴第二二五八號判決, 係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上訴人代表人甲○○之宜蘭縣羅東鎮○○街一二號住所, 有寄存於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 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四日,算至九十年九月四日(週二)即已屆滿。上 訴人延至九十年九月五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 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1/1頁


參考資料
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