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原 告 立杰皮件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佩偉(執行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 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商標評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行政訴訟事
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前項情形(第一項)外,有民事
、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其立法理由謂:「民事、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雖非先決問題,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
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庶期裁判結果一致」。
二、本件兩造間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商標評定事件,有其他行政訴訟即本院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及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商標評定案件牽涉
本件之裁判,因其當事人包括參加人均相同,且均係參加人新加坡商.鱷魚國際
企業私人有限公司以原告所有之「千登及圖A.ANTONIO」圖樣商標,違反註冊時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為由,向被告申請評定該商標無效。雖系
爭商標所使用之商品類別於各案中有所不同,但爭執之要點相同,然本院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及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判決結果歧異,分別經參
加人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及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七日向最高行政
法院提起上訴,尚待審理,有各該上訴狀為證。雖上開二案之判決結果非本案之
先決問題,但為期裁判結果一致,爰依首揭規定,於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
號及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行政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
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