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
聲字第3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9年度偵字第14059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禁藥「RUMPUT PATIMAH」、「 PERAPAT 」等共計26盒,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冠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 被告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及第83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 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惟斟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犯 後復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 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14059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4072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該偵查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4張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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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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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UMPUT PATIMAH │3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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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ERAPAT │5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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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AJAKANI │7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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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ONA LISA │6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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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INARI │3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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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UPER MARISA │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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