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玉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玉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 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 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具保後,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著之事實,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送 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本件依前揭法律 規定,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