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1年度,381號
KSDM,101,審交易,381,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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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35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明春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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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