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25號
KSDV,106,聲,225,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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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信通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信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慶仁
相 對 人 郭銘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號給付股利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所涉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4 號給付 股利事件,於106 年5 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現因兩造另 涉其他刑事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為該刑事事件所 需,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規範明確。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 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稱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者,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 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此於立法理由已揭櫫斯 旨。經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 ,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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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通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