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7891號
TPEV,90,北簡,7891,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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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八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鴻榮鑿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坤櫻
  被   告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八九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
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承攬被告在苗栗縣公館鄉○○段之鑿井工 程,約定承攬工作報酬共計新台幣(下同)十萬三千元,原告已依約完成工程, 詎被告積欠工程款十萬三千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請款單各一件為 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萬三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法   官 羅富美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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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