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156號
KSHV,99,上易,156,2012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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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月13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 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合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 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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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