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1年度,30號
KSHV,101,再易,30,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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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雙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0 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國100 年11月16
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且聲請人委任代理人張漢威
為訴訟行為,亦未出具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到院,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
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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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