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0號
KSHV,101,上,20,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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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趙碧娥
胡宇豪
胡宇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被上訴人 郭真秀
郭梅秀
郭士鳳
吳王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
3 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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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