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訴訟代理人 辜中欽
馬惠美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
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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