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262號
KSHV,100,上易,262,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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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莊定雄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水柱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美鳳
黃淑蓮

蔡陳綉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東洲
吳龍木
之2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坤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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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