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32號
KSHM,101,聲,932,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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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芳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芳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郭芳綺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芳綺業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郭芳綺本案行為時係於85年9 月14日至同年10月1 日,依修正前行為時法即83年1 月2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7條第1 項規定,無期徒刑逾10年後得假釋,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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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