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三О八號
原 告 捷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零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零壹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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