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101年度,2號
KSHM,101,上重更(一),2,201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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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雲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漢斌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英信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
      陳鈺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1 月 18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4 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 年6 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查被告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因殺人罪經原審分別判處無 期徒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4年之刑度,依其等所受 宣告刑度非輕,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且所犯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 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 被告3 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 年6 月18日起延 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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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