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43號
KSHM,101,上訴,243,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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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賈志強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孔烱
被   告 楊光哲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第925 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96年度偵字
第1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賈志強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賈志強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臻實公司,民國91年 間之負責人為李漢良,92年2 月14日起由王孔烱擔任負責人 迄今,王孔烱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 測量技師;楊慧蓁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子午線 公司)之負責人,陳鴻聖則係楊慧蓁之夫,亦係子午線公司 之副總經理,另杜仲楹係子午線公司之經理,陳志遠、黃宏 斌分別係子午線公司之業務人員。而陳添根係大川測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川公司,負責人為蔡枝德)經理,平日負 責大川公司投標事務;柯永圳、黃俊銘均係益世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益世公司,負責人為謝敬信,已於95年3 月31 日解散,益世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協 理,負責益世公司之測量儀器投標業務(上述之人除賈志強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外,均經原審判決確定)。賈志強楊慧蓁陳鴻聖為好友,並有業務往來,楊慧蓁陳鴻聖 為使子午線公司所參與投標之以下政府採購案,避免因參與 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無法順利決標,竟分別與其公司 員工杜仲楹、陳志遠、黃宏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 辦理「平板光波測距儀乙套」採購案,因子午線公司有意 爭取該標案,除由陳鴻聖代表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另由陳 鴻聖再基於上開妨害投標罪之概括犯意,向無意參與標案



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及臻實公司 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大川公司、臻實公 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 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黃俊銘、賈 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 用益世公司、大川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 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 給子午線公司。嗣於92年6 月5 日9 時30分許,子午線公 司、益世公司、大川公司、臻實公司前往參與投標,並由 與陳鴻聖有犯罪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黃宏斌代表臻實公 司出席,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35萬元之比(議)價單, 大川公司填寫標價為36萬7 千元之比(議)價標單,臻實 公司填寫標價為38萬元之比(議)價標單,益世公司則填 寫標價為36萬5 千元之比(議)價標單參與投標,子午線 公司並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34萬5 千元,其後 ,除臻實公司無法再減價外,大川公司第1 次比減價格之 標價減為34萬元,子午線公司減為33萬元,益世公司減為 33萬8 千元,第2 次比減價格,則除子午線公司減價為32 萬元外,大川公司、益世公司表示無法再減價,最後第3 次比減價格,由子午線公司以底價31萬5 千元得標。(二)屏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理「雷射可免持稜鏡全測站暨 附件(全站儀1 台、外業測量輔助控制器軟體)」採購案 ,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又 基於上開妨害投標罪之概括犯意,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 公司股東柯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大 川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 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 圳、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楊 慧蓁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 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 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38萬元,大川公司填 寫標價為43萬元,臻實公司填寫標價40萬元之標單封送至 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嗣於92年6 月27日9 時30分許,屏 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因僅有上述3 家廠商投標,臻 實公司不合招標文件規定,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 前,先減價為36萬8 千元,大川公司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 價減為36萬元,子午線公司減為35萬6 千元,而由子午線 公司以35萬6 千元之標價得標。
(三)屏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理「全球衛星定位儀購置暨國 有林班地控制點規畫測量、作業系統建置等乙式」採購案



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向 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 賈志強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 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 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 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 ,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 418 萬元,大川公司填寫標價為430 萬元,臻實公司填寫 標價428 萬元之標單封送至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嗣於92 年7 月18日9 時30分許,屏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臻 實公司未到場議價,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 減價為413 萬元,大川公司無法再減價,由子午線公司於 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409 萬元,第2 次比減價格之 標價減為406 萬元,第3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再減為400 萬 元而得標。
(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 處下稱新桃供電處)於92年8 月間辦理「衛星定位測深裝 置壹具」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 標得該工程,並向無意參與標案之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 強借用臻實公司名義投標外,復取得第三人明正公司(其 負責人余協進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之相關資料參與投 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 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賈志強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 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 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 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楊慧蓁則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子午線 公司業務員黃宏斌借用臻實公司及明正公司之名義及證件 陪標並代出押標金,子午線公司填寫99萬元之標價,臻實 公司填寫100 萬元之標價,明正公司填寫113 萬4 千元之 標價參與投標。其後,於92年8 月14日(起訴書誤為8 月 21日),新桃供電處開標前揭採購案,由子午線公司於第 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95萬元,再於第1 次比減價格 之標價減為94萬5 千元而得標。
(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處於92年10月間辦理「電 子式水準儀壹具」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 ,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東柯 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 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 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賈志強



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益 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 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 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49萬5 千元,臻實公司填寫標價為 51萬元標單封送至新桃供電處參與投標,而大川公司因未 檢附押標金資格不符。嗣於92 年10 月27日,新桃供電處 開標前揭採購案,因大川公司未檢附押標金而資格不符, 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48萬5 千元, 臻實公司第1 次比減標價減為48萬2 千元,子午線公司減 為48萬元,其後,臻實公司第2 次比減標價減為47萬5 千 元,子午線公司減為47萬元,而由子午線公司以47萬元之 標價得標。
(六)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於92年12月間辦理「光學 經緯儀2 台」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另 由陳鴻聖指示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人員陳 志遠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臻實公 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 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 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 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志遠借用益世公司、臻實 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司 、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則分別填寫標價不詳之標單封送至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投標,惟於93年1 月2 日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第1 次開標因3 家公司 均資格不符而流標。其後,於93年1 月28日10時30分許,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第2 次開標時,僅子午線 公司1 家參與投標,並提出標價為66萬9 千元投標,經3 次減價後由子午線公司以60萬元得標。
(七)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下稱中正理工學院)於93年1 月 間辦理「GPS /GLONASS 衛星訊號接收設備」採購案,楊 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並由與 其有犯意聯絡之陳鴻聖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 理黃俊銘、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 、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 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 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 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 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 司。嗣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245 萬5 千元之投標單,臻



實公司填寫標價為257 萬6 千元之投標單,益世公司填寫 標價為252 萬元之投標單參與投標。其後,於93年1 月7 日9 時10分許,中正理工學院開標前開採購案,臻實公司 、益世公司均未派員到場,而由子午線公司經減價後以 240 萬元得標。惟因該標案預算待核定,宣布保留決標, 並於93年3 月18日預算核定後確定決標。
(八)中山科學研究院於93年4 月間辦理「免稜鏡雷射經緯儀」 採購案,陳鴻聖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 程,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臻實公 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 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 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 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用益世公司、臻實 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其後,子午線 公司填寫標價為49萬6 千元之投標單,益世公司填寫標價 52萬元之投標單,臻實公司填寫標價55萬元之投標單參與 投標,惟於93年4 月7 日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開標前 揭採購案,因益世公司、臻實公司未繳交押標金及稅額申 報書非近一期而資格不符,且子午線公司標價超出底價而 流標。再於93年4 月29日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就前揭 標案第2 次開標,僅有子午線公司以標價43萬元投標,經 2 次減價後為42萬5 千元,惟標價仍超出底價而流標。又 於93年5 月17日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就前揭標案第3 次開標,亦僅有子午線公司以標價43萬元投標,嗣經子午 線公司第1 次減價後,以42萬3 千元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移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 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 4 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 件如後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於作成時無任何不適當之情況,認以 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均有證 據能力。
二、另其他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 ,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 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 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即被告賈志強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一)認定事實部分
訊據被告臻實公司及賈志強就前揭事實所載之犯行,於本 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8 頁)。經查: ⒈人證部分:
就臻實公司為何就前揭標案與子午線公司一同參與投標的原 因,證人即被告楊慧蓁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分別證稱: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㈤(即本判決事實欄㈡、㈢)均係子 午線公司擔任主標,大川及臻實公司陪標」(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95號卷第126 頁)、「林管處 及台電新桃供電處,臻實公司也都是陪標」(見同上偵查卷 第241 頁)、「有拿臻實公司的資料去投標。臻實公司有去 陪標羅東林管處、屏東林管處、台電新桃供電處、南港高工 標案、中正理工學院標案」(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355 號卷第139 頁)、「臻實老闆及一些員工, 我先生跟他們都是好朋友,我門從83年就有在配合,到後面 我們得到他們的認可,所以每次去投標的時候,我們會用他 們的證件及稅單」(見原審卷㈦第342 頁)等語;證人即被 告陳鴻聖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分別證稱:「中正理工學 院、南港高工,臻實公司都是陪標」(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95號卷第241 頁)、「臻實公司的章 ,是我去刻的,沒有經過他們的明確的表示,但他們有同意 我們借用他們的名義去陪標,所以應該是默示」(見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卷第139 頁)、「在 本案之前,子午線公司跟臻實公司有長期合作,我們合作的 工作內容有測量工程,他都是我們公司小包,還有我們一起 標工程,我們陪標還是他們陪標都有」(見原審卷第345 頁 反面)等語;由上可知,依上開證人楊慧蓁陳鴻聖前開所 證,臻實公司僅係以陪標的意思而參與前揭採購案之投標,



並無實際參與前揭標案競標之意思甚明。再者,另依證人楊 慧蓁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問:有無經過臻實公 司授權去標?)我有告訴賈志強李漢良」(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241 頁)、「我 們沒有直接與負責人接洽,是與業務賈志強李漢良聯絡, 我沒有直接與王孔炯聯絡」(同上偵查卷第267 頁)、「( 問:你們用臻實名義去標,到底有無經過李漢良賈志強的 同意?)有一些案子需要他們配合,我們要標時,要向他們 拿公司最新的稅單,所以他們應該都知道」(同上偵查卷第 348 頁)、「我們用臻實名義去標,大部分都是跟賈志強說 ,偶爾才告訴李漢良,沒有告訴過王孔炯」(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139 頁)、「早 期時大部分都是跟賈志強講,但偶爾會跟李漢良,但很少, 王孔炯的話,我印象中沒有跟他通過電話,因為我們比較不 熟。我有的有告知賈志強,有的沒有告知,我從頭開始都沒 有說謊,我不能說他知道,但這是我自己覺得他會知道,因 為我們是好朋友」(見原審卷第342 頁反面)等語,以及證 人即被告陳鴻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有無經 過臻實公司授權去標?)我有告訴賈志強」(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241 頁)、「跟 臻實要資料陪標一般是找賈志強。文件主要是連絡賈志強拿 的,沒有跟李漢良要過文件,也沒有印象跟王孔炯要過臻實 公司文件」(見原審卷㈦第346 頁、348 頁)等語;是以, 依證人楊慧蓁陳鴻聖前揭所證,被告賈志強顯然知悉楊慧 蓁或陳鴻聖向其索取臻實公司之相關文件資料時,係要以臻 實公司之名義參與陪標。衡以證人楊慧蓁陳鴻聖與被告賈 志強係多年之朋友,除經證人楊慧蓁證述確外(見原審卷㈦ 第342 及反面、343 頁),並為被告賈志強所不爭執(見原 審卷㈦第344 頁、原審卷㈧第202 頁背面),復未據被告賈 志強陳明其與證人楊慧蓁陳鴻聖有何仇恨或糾紛,且證人 楊慧蓁陳鴻聖就本件犯行,均已認罪,證人楊慧蓁、陳鴻 聖自無於原審審理時再虛構此部分事實,用以誣指被告賈志 強之必要。況且,依起訴書之記載,本案所牽涉之公司,不 僅有被告臻實公司,另有台暘公司、明正公司之前負責人余 協進,且臻實公司所涉及之人員,除被告賈志強外,另有王 孔炯、李漢良2 人,亦有證人楊慧蓁陳鴻聖前揭證詞可參 ,惟就台暘公司、明正公司之前負責人余協進是否有提供公 司之相關資料參與陪標,證人楊慧蓁陳鴻聖於原審審理時 已分別證稱:台暘公司之代表人林希文余協進均不知情等 語(見原審卷㈦第344 頁反面、345 、346 頁反面、350 、



351 頁及反面),另就臻實公司之代表人王孔炯、前代表人 李漢良,則係分別為上開沒有接觸,甚或很少接觸之證稱, 足見證人楊慧蓁陳鴻聖並非一昧地證稱,只要當時有一同 參與投票之公司均係知情陪標,顯係確定被告賈志強確實知 情且有同意參與陪標,始為上開內容之證稱;準此,證人即 被告楊慧蓁陳鴻聖前揭所證,應係實在。
⒉物証部分: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犯行,另有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開標 /決標紀錄、臻秦公司基本頁料查詢、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 、益世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臻實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及歷 次變更登記事項表、大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大川公司變更 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益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臻實 測量公司92年21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書、臻實公司90年4 月 9 日經濟部公司執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 理處100 年10月31日羅秘字第1001104530號函、訂購合約書 、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辦理平板光波測距儀購置比(議) 價紀錄、子午線公司物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印 模單、公司變更登記表、92年3-4 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子午線公司比(議 )價標單、大川公司比(議)價標單、臻實公司比(議)價 標單、益世公司比(議)價標單、大川公司投標資格證件審 查紀錄、物品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臻實公司 投標資格證件審查紀錄、物品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 明書、子干線公司投標資格證件審查紀錄、物品投標廠商印 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表 、益世公司投標資格證件審查紀錄、物品投標廠商印模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2895號偵查卷第339 至340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2 至321 頁、327 、328 頁、 原審卷㈡第74至76頁、200 、202 、208 頁、原審卷㈦第38 7 至389 頁、391 至393 頁、397 至420 頁);犯罪事實一 ㈡部分之犯行,另有屏東林區管理處開標/ 決標紀錄、押標 金退還紀錄表、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臻實公司)、臻實公 司投標標價清單、臻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立及歷次 變更登記事項表、大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大川公司變更登 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臻實公司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 明書、臻實公司90年4 月9 日經濟部公司執照、子午線公司 投標標價清單、子午線公司屏東林區管理處比(減)價單、 大川公司屏東林區管理處比(減)價單、臻實公司投標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臻實公司90年4 月12日營利事業登記證、



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大川公司)、大川公司經濟部公司執 照、92年3-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台南縣商業 會會員證、子午線公司授權大川公司經銷商證明書、大川公 司投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證件 審查表(子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92年 3-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 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子午線公司投標單、投標標價 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0 、302 至321 頁、327 頁、原審 卷㈡第74至76頁、202 頁、原審卷㈣第134 頁反面、135 頁 、138 、139 頁反面、140 頁反面、141 頁及反面、142 頁 及反面、143 頁反面、149 至155 頁、156 頁反面至157 頁 反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之犯行,另有屏東林區管理處開 標/ 決標紀錄、子午線公司報價單、押標金退還紀錄表、臻 實公司投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臻實公司 90年4 月9 日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90年4 月13日營利事業 登記證、臻實公司92年3-4 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臻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立及歷次變 更登記事項表、大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大川公司變更登記 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臻實公司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 書、全球衛星定位儀購置暨國有林班地控制點規劃測量、作 業系統建置中文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子午線公司投標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價清單、子午線公司屏東林區管理 處比(減)價單、大川公司屏東林區管理處比(減)價單、 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臻實公司)、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子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市儀器商 業同業公會會員證、92年5-6 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大川公司)、大川 公司投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營利事業登 記證、公司執照、台南縣商業會會員證、92年5-6 月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3年 度查字第5 號偵查卷㈡第105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0 、302 至321 、327 頁、 原審卷㈡第74至76、202 頁、原審卷㈣第175 、176 、179 至190 、192 至197 頁、200 至202 、203 頁反面至207 頁 );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之犯行,另有子午線公司92年10月17 日、92年11月7 日轉帳傳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採 購財物開標/ 決標紀錄暨附頁(比價表)、子午線公司出貨 明細、臻實公司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證件、押標金審 查及代決標通知三用表單、臻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



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明正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臻實公 司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書、92年8 月14日下午1 時30 分開標比(議)價決標監辦通知單、子午線公司招標、投標 及契約文件、子午線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證件、 押標金審查及代決標通知三用表單、投標廠商證件、押標金 審查及代決標通知三用表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 年度偵字第32895 號外放警方資料卷第316 、319 頁、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3年度查字第5 號偵查卷卷㈡第33 7 頁、卷㈢第198 、199 、309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0 、302 至321 、330 頁 、原審卷㈡第202 頁、原審卷㈣第213 、215 至218 、251 至254 頁);犯罪事實一㈤部分之犯行,另有子午線公司92 年10月22日、92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子午線公司電子式水 準儀一具出貨明細表、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 料、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財物開標/ 決標記錄暨附頁 (比價表)、投標廠商減價紀錄表、臻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大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大川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臻實公司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書、92年10月27日下午2 時0 分開標比 (議)價決標監辦通知單、型錄、規格審查紀錄表、子午線 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子午線公司投標廠商證件、押標金審 查及代決標通知三用表單、價格封、規格封、標單封、綜合 封、臻實測量公司投標廠商證件、押標金審查及代決標通知 三用表單、價格封、規格封、標單封、綜合封、大川公司投 標廠商證件、押標金審查及代決標通知三用表單、價格封、 規格封、標單封、綜合封、子午線公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 件、子午線公司保證金保管單(繳納)、傳票、已清懸記帳 分錄查詢(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2895 號外放警方資料卷第314 、321 、322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0 、302 至321 、 327 頁、原審卷㈡第74至76、202 頁、原審卷㈣第262 、26 4 至281 、287 至291 、324 至329 頁);犯罪事實一㈥部 分之犯行,另有被告陳鴻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 告陳志遠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益世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臻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立及歷次變 更登記事項表、決標公告、93年1 月28日10時30分開標紀錄 、93年1 月2 日11時0 分開標紀錄、益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證、臻實公司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書、臺北市立南港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9年4 月12日北市港工總字第0993024770 0 號函、子午線公司投標封、資格審查表、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變更登記表、92年11-12 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投標廠商聲明 書、委託代理出席/ 使用印章授權書、印模單、繳納台北市 屬機關學校押標金申請書、財物標單、比減價單、規格審查 表、臻實公司公司投標封、資格審查表、營札事業登記證、 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書、92年9-10月營業稅繳款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投標 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出席/ 使用印章授權書、印模單、繳 納台北市屬機關學校押標金申請書、益世公司公司投標封、 資格審查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92年9-10月營業 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類票據信用查 覆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埋出席/ 使用印章授權書、 印模單、線納台北市屬機關學校押標金申請書、中文公開取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子午線公司財物標單(兼切結 書)、臻實公司、子午線公司押標金領回收據、合約書(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76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 0 、302 至321 、328 頁、原審卷㈡第200 、202 頁、原審 卷㈤第107 至130 頁反面、136 至137 、142 頁反面、153 頁及反面、154 、155 及反面、158 頁及反面、159 頁); 犯罪事實一㈦部分之犯行,另有益世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臻 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國 防大學99年4 月28日國學總務字第0990002903號函、國防大 學中正理工學院93年3 月18日15時0 分決標紀錄、國防大學 中正理工學院93年1 月7 日9 時10分開標紀錄、決標公告、 臻實公司廠商投標登記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92年4 月 28日營利事業登記證、92年2 月14日公司登記證明書、92年 9-10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臻實公司投標單(兼押標金領回紀錄 )、益世公司廠商投標登記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公司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92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益世公司投標單(兼押標金領回紀錄)、投標廠商聲 明書、授權書、子午線公司廠商投標登記單、投標廠商資格 審查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曾會員證 、92年9-10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子午線公司投標單(兼押標金領回紀錄) 、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中文公開招標公告、國防大學 中正理工學院訂購軍品契約(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 年度偵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75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300 、302 至321 、328 頁、



原審卷㈥第1 、18至24、27、30至33、38、39、51至54頁反 面、62、63、76至79頁);犯罪事實一㈧部分之犯行,另有 益世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3年4 月7 日(第一次)免稜鏡雷 射經緯儀開標告果呈核表、開標紀錄、93年4 月7 日國內採 購案開標比議價廠商報價紀錄表、競標單、93年4 月7 日收 取押標金紀錄表、93年4 月7 日子午線公司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表、93年4 月6 日子午線公司委託書、子午線公司投標廠 商聲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93年1-2 月營業稅申報書、公 司變更登記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益 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92年9-10月營業稅申報書、繳款書 暨公司執照、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臻實公司事業登記證、 92年9-10月營業稅繳款書、申報書、臻實公司92年2 目14日 公司登記證明書、子午線公司93年4 月5 日投標單、益世公 司投標單、臻實公司投標單、93年4 月29日(第二次)免稜 鏡雷射經緯儀開標結果呈核表、開標紀錄、93年4 月29日國 內採購案開標比議價廠商報價紀錄表、競標單、收取押標金 紀錄表、93年4 月29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子午線公司93 年4 月23日投標單、93年5 月17日(第三次)免稜鏡雷射經 緯儀開標結果呈核表、開標、決標紀錄、93年5 月17日(第 三次)國內採購案開標比議價廠商報價紀錄表、競標單、93 年5 月17日收取押標金紀錄表、子午線公司93年5 月14日投 標單、93年5 月17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93年5 月14日子 午線公司委託書、臻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立及歷次 變更登記事項表、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99年4 月27 日備科電子字第0990005137號函、中山科學研究院軍品訂購 合約、子午線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報價單、採購管理資訊 明細表、上輝公司報價單、益世公司報價單(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5 號偵查卷第150 、151 、15 3 至161 、164 至169 、171 、173 、175 至178 、193 、 198 、215 至219 、221 、227 、242 至244 、246 至249 、262 、263 、300 、302 至321 、328 頁、原審卷㈥第6 至25頁、127 頁、131 頁反面至133 、138 至139 頁)等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人上開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 ⒊按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係就廠 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時,併處罰 其廠商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 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廠商;按廠商為事業之 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



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廠商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 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 行為人,又處罰廠商,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 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廠商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 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廠 商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 之規定,係以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為處 罰廠商之構成要件,本件被告賈志強有容許楊慧蓁陳鴻聖 借用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之行為,且賈志強確係臻實公司之職 員,並負責大多數對外的業務,以及被告臻實公司工程的招 標、與協力廠商聯繫等事宜,業據被告賈志強自承在卷(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347 頁、原審卷㈦第375 頁及反面),則被告賈志強既因執行臻 實公司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揆諸上 揭說明,被告臻實公司即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論處。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⒈新舊法比較:
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94年2 月2 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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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