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39號
TNHV,99,重上,39,2012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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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陳寬銐
上列當事人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39萬948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1990元;又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
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
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之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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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