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送達代收人李君茹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部分,上訴人已於上訴狀載明聲請訴訟救助,待由第三審卓辦)
。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
二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第
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