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蔡英宗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增祥
蔡楊領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親字第106號),提
起上訴,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接受親子血緣鑑定,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被上訴人蔡增祥應依本院101年5月22日101南分院山民浙100家上11字第05887號函所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就診須知所示之方式,自行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接受與上訴人蔡英宗間親子血緣鑑定。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蔡增祥非其與被上訴人蔡楊領受孕 而生,兩人並無親子血緣關係,雖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然上 訴人已聲請命被上訴人蔡增祥為親子血緣鑑定為立證方法, 本院認以親子血緣鑑定為勘驗方法,對親子關係之判定有其 相當之科學依據及可信度,自屬對應證事實重要之證據方法 ,且上訴人之聲請又屬正當,前經囑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增祥間之血緣關係為鑑定以 為本院勘驗之參酌,然被上訴人蔡增祥表示其不願接受鑑定 ,有本院101年5月22日101南分院山民浙100家上11字第058 87號函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查本件血緣鑑定需取被 上訴人蔡增祥之血液為檢體,即需被上訴人蔡增祥本身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同法第343條規定,命被上訴 人蔡增祥應依主文所示之方法,自行前往該院接受與上訴人 間親子血緣鑑定;如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 同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上訴人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