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忠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鄭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台 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