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修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陳大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建字
第五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一0一年五
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確定部分除外)。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於如附表所示承購戶按原買賣價格附加新臺幣二十萬元,向被上訴人申辦抵押貸款完成之同時,給付臺中先知自救委員會新臺幣三千萬元中於新臺幣八百二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九元,及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由上訴人代為受領。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及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繫屬中變更為楊秉修,有人事 派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一五六頁)。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 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 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 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 二七八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訴外人有成有限公司(下稱有成 公司)前曾代位訴外人臺中先知自救委員會(下稱自救會) ,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然經認定有成公司對自救會 之工程款債權,業已罹於時效消滅,乃判決有成公司敗訴確 定(下稱確定判決)。而本件訴訟與確定判決之當事人不同 ,依上說明,即非同一事件,不言可喻。其次,上訴人並未 參加確定判決之訴訟,自不受確定判決拘束,且確定判決亦 非以自救會對被上訴人無債權而駁回有成公司之訴,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確定判決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並無一事不再理 之適用,洵堪認定。是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代位自救會提起 本件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云云,尚無足取。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自救會與有成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 由有成公司承攬坐落臺中市○○區○○段二九四等地號土地 上之臺中先知集合住宅大樓(下稱先知大樓)續建工程。嗣 自救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與前臺中縣豐原市農會( 下稱豐原農會,因其營業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 承受,而改名為被上訴人)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將先知大樓房地讓售與豐原農會,約定豐原農會應付予自 救會之價款,抵付訴外人鴻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鴻寶公司 )所欠該農會土地貸款外,豐原農會另應給付自救會新臺幣 (下同)一億六千七百萬元。旋自救會與豐原農會於同年十 月十六日,再簽訂補充協議書,載明豐原農會依系爭協議書 應付自救會之第三期款三千萬元(下稱系爭款項),待該農 會與鴻寶公司、上訴人間,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 重訴字第三九九號撤銷和解事件(下稱撤銷和解事件)全部 勝訴確定後支付,該撤銷和解事件已判決豐原農會全部勝訴 確定,詎豐原農會依系爭協議書應給付自救會之系爭款項, 迄未給付。又伊對自救會有工程尾款八百二十九萬七千六百 七十九元本息(下稱系爭工程尾款)未獲清償,因自救會怠 於行使對被上訴人該權利,伊得代位自救會行使等情。爰本 於系爭協議書及民法代位權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自 救會系爭工程尾款本息,並由伊代為受領之判決。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係以受讓先知大樓房、地未出售部分之產 權,及已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五十七戶承購戶(下稱系爭承購 戶),每戶按原買賣價額加付二十萬元,並向伊申辦抵押貸 款之債權,作為抵償鴻寶公司原來五億元貸款債務,及再支 付後期工程款一億六千七百萬元之對價,因系爭承購戶未依 系爭協議書申辦貸款用以支付買賣價金,伊自得行使同時履 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再者,自救會逕將系爭承購戶之房地 所有權移轉予系爭承購戶,致豐原農會受有損害,且係因可 歸責於自救會違約所致,自救會應對豐原農會負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責任。無論依系爭協議書第一條但書約定,系爭承 購戶應向豐原農會申辦貸款用以支付買賣價金,共計一億三 千三零六萬六千元,或以自救會違約登記予系爭承購戶所有 之房屋及土地持分之財產上價值,每戶按一百五十萬元計算 ,豐原農會亦受有八千五百五十萬元之損害,均已超過三千 萬元以上,伊亦得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兩造於本院各 聲明如下:
㈠上訴人方面:
①原判決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應給付其債權人自救會,有 關先知大樓三千萬元工程尾款中,於八百二十九萬七千 六百七十九元,及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範圍內,應由上訴人代 為受領。
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 人負擔。
㈡被上訴人方面:
①上訴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自救會與有成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由有成公司承攬 先知大樓續建工程。
㈡自救會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與豐原農會簽立系爭協議書 ,將先知大樓房地讓售與豐原農會,約定豐原農會應付予 自救會之價款,抵付鴻寶公司所欠該農會土地貸款外,豐 原農會另應給付自救會一億六千七百萬元。系爭協議書第 一條約定:自救會同意將大樓地面層以上建物、地下一層 商場、下二層二十九個平面車位及訴外人湯紹洪名下之土 地持分全部讓與豐原農會。但鴻寶公司前已出售於系爭承 購戶者,由承購者按原買賣價格附加二十萬元,並向豐原 農會申辦抵押貸款完成,由自救會將房地產權過戶並點交 於該承購戶。第二條付款條件為:①豐原農會應於本協議 書經其理事會議通過並經臺中縣政府備查後,於自救會將 所讓與房地所需用印文件資料交付豐原農會所指定之代書 時,即支付自救會四千五百萬元。②自救會所讓與豐原農 會之房地完成過戶、大樓保存登記完成及大樓各衛浴設備 完成時,豐原農會應即支付自救會九千二百萬元,並扣除 承購戶所繳交自救會二千六百二十萬元。③自救會將所讓 售豐原農會之房地全數點交於豐原農會驗收時,豐原農會 應支付自救會三千萬元。
㈢自救會與豐原農會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再簽訂補充協 議書,載明豐原農會依系爭協議書應付自救會之系爭款項 ,待該農會與鴻寶公司、上訴人間,於撤銷和解事件全部 勝訴確定後支付,該撤銷和解事件已判決豐原農會全部勝 訴確定。
㈣系爭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之付款條件,豐原農會已依約給付 第一、二期款,惟系爭款項迄未給付予自救會。 ㈤上訴人對於自救會,有系爭工程尾款債權存在,而確定判
決認有成公司對自救會之工程款債權,業已罹於時效消滅 ,不得代位行使自救會之債權而判決有成公司敗訴確定。伍、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迄未給付 系爭款項予自救會,上訴人對於自救會有系爭工程尾款債 權存在,且確定判決業經認定有成公司對自救會之工程款 債權,業已罹於時效消滅,不得代位行使自救會之債權而 判決有成公司敗訴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加爭執,業如上 論,即依卷證資料,亦無法窺知自救會有對被上訴人行使 系爭款項之權利,稽諸自救會對被上訴人之系爭款項權利 ,既曾由自救會之其他債權人即有成公司提起代位訴訟主 張,且非因自救會未怠於行使權利而敗訴確定,益明自救 會就其對被上訴人之系爭款項權利怠於行使中,堪以認定 。故被上訴人抗辯自救會並未怠於行使系爭款項之權利, 上訴人無提起代位訴訟之必要,自非可取。
㈡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著有 明文。又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同時履行抗辯權 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契約而互負履行義務為要 件,該抗辯權之行使僅能暫時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延緩 他方債權之行使,尚非否定他方當事人之債權,故稱之為 「一時之抗辯權」,此與時效抗辯權為「永久之抗辯權」 、「滅卻之抗辯權」不同。因此,倘一方並無給付義務者 ,即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此觀該條項首句以「因契約 而互負債務」之用語益明。又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造請求 他造履行契約,該受請求履行債務之當事人為同時履行抗 辯者,法院如認其抗辯為有理由,應為命原告提出對待給 付之同時,被告即向原告為履行債務之給付判決,不得遽 將原告之訴駁回。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五號及三 十九年臺上字第九0二號判例要旨足參。經查: ①被上訴人迄未給付系爭款項予自救會,係因系爭協議書 第一條但書約定,自救會須負責將已出售之系爭承購戶 ,由承購者按原買賣價格附加二十萬元,並向豐原農會 辦理抵押權設定,以貸款所得支付渠等所承購之房地之 買賣價金後,系爭承購戶始能取得產權,而系爭承購戶 於當時,亦簽發應貸款金額之本票、借據交付豐原農會 ,有承購戶明細表、承購戶簽發之本票及借據等件在卷 可稽(原審卷㈠第七十頁、第一五八頁至第二一二頁)
。惟系爭承購戶事後確未向豐原農會辦理抵押貸款乙節 ,為上訴人所不爭,堪認自救會並未依約履行上開約定 ,致豐原農會未能取得系爭承購戶之抵押貸款,且產權 亦已移轉登記予系爭承購戶,豐原農會確受有該部分房 地經濟利益之損失,殊堪認定。
②豐原農會經由系爭協議書,本應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全部 產權,只因系爭承購戶向鴻寶公司承購,故豐原農會同 意在系爭承購戶向其辦妥抵押貸款,並以貸款所得支付 系爭承購戶之房地買賣價金後,豐原農會始放棄該五十 七戶之產權,並由系爭承購戶取得產權,此由系爭議書 第五條㈡約定:若承購戶逾限仍未辦妥前揭有關手續時 ,即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豐原農會名義至明。是 在系爭承購戶未依約向豐原農會辦妥抵押貸款時,自救 會自應將相關之房地移轉登記於豐原農會名下,此即自 救會依系爭協議書所負之對待給付義務,要可無疑。則 上訴人主張系爭協議書第一條但書,係約定由自救會將 房地產權過戶並點交於該承購戶,並非過戶並點交予豐 原農會,是依系爭協議書第一條全文意旨觀之,自救會 讓與豐原農會之房地,係指第一條前段之房地扣除但書 所記載之房地後所剩餘之房地,故系爭協議書第二條約 定㈡「甲方(指自救會)所讓與乙方(指豐原農會)之 房地完成過戶」與㈢「甲方將所讓售乙方,房地全數點 交於乙方驗收完成時」所指之房地,亦應作同一解釋, 而自救會業已將第一條前段之房地扣除第一條但書以後 之房地,點交予豐原農會,豐原農會自應依系爭協議書 第二條㈢之約定,支付自救會系爭款項,暨系爭協議書 第五條之內容,除自救會之通知承購戶約定外,實為承 購戶與豐原農會間之買賣協議內容,與自救會無涉云云 ,尚非有據。
③自救會與豐原農會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簽立系爭協議書 後,復於同年十月十六日再簽訂補充協議書,由系爭協 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內容對照觀之,即知補充協議書,乃 在補充系爭協議書之內容,並非推翻或取代系爭協議書 。故補充協議書約定豐原農會依系爭協議書應付予自救 會之系爭款項,待豐原農會與鴻寶公司、上訴人間,於 撤銷和解事件全部勝訴確定後支付,該撤銷和解事件固 已判決豐原農會全部勝訴確定,惟自救會仍須履行前述 依系爭協議書所負之對待給付義務,被上訴人始有付款 義務,要可認定。上訴人以補充協議書排除系爭協議書 之約定,主張豐原農會於撤銷和解事件全部勝訴確定後
,即有支付系爭款項之義務,自有未洽。
④依系爭協議書上開③之付款條件,自救會未能將所讓售 予豐原農會(含系爭承購戶)之房、地,全數點交予豐 原農會驗收,即不符系爭款項之付款條件,此係可歸責 於自救會之事由,被上訴人以同時履行抗辯,洵屬有據 。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將其對系爭承購戶債權讓 與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㈡第一五0頁 ,本院前審卷㈠第六一頁),固堪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主 張非虛,然被上訴人出售之債權,並未及於被上訴人基 於系爭協議書所生對於自救會之權利與義務,觀諸卷附 出售債權相關資料即明(原審卷㈠第一五二頁至第二二 一頁)。況被上訴人用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者,乃自 救會依系爭協議書,對豐原農會如上所論之對待給付義 務,與被上訴人對系爭承購戶是否有債權無涉。故上訴 人以被上訴人已將系爭承購戶之債權,公開標售予第三 人,是被上訴人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乙節,即無可 採。又證人即自救會前主任委員謝水沙雖證稱自救會應 點交之房地,不包含系爭承購戶,與系爭協議書之意旨 不符,自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以自救會對其負有系爭工程尾款債務, 且自救會對被上訴人有系爭款項債權存在,因自救會怠於 向被上訴人請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其得代位 自救會訴請被上訴人將應給付自救會系爭款項中之八百二 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九元,及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由其代 為受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院認被上訴人同時履 行抗辯為有理由,爰併命自救會為對待給付之判決。原審 未察,遽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即有未合。上訴意旨執以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該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㈣本院既認被上訴人同時履行抗辯為有理由,則被上訴人抵 銷部分之抗辯,即無加以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判 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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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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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4│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14號│謝明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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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5│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12號│黃品立 │
│ │ │ │ │(本名黃│
│ │ │ │ │萬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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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6│復興段318、2│圓通南路81巷10號│曾美禎 │
│ │ │94號 │ │(原謝水│
│ │ │ │ │ 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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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7│復興段318號 │圓通南路81巷8號 │邱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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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8│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8號│許文卿 │
│ │ │ │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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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9│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4號│莊椒妹 │
│ │ │ │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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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0│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5號3樓 │嚴金當(│
│ │ │ │ │原許瑞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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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1│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4號│傅文彬(│
│ │ │ │3樓 │原凃清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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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2│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8號│張錦章(│
│ │ │ │3樓 │原張智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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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3│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2號│蘇明政 │
│ │ │ │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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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4│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46號│許逢時 │
│ │ │ │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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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5│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8號 │何永福 │
│ │ │ │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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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16│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16號│黃萬來 │
│ │ │ │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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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17│復興段294、3│圓通南路81巷10號│范文毅(│
│ │ │17、318號 │3樓 │原李玉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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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18│復興段317、3│圓通南路81巷18號│何永德 │
│ │ │18號 │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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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19│復興段317、3│圓通南路83號4樓 │林青愛 │
│ │ │1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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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20│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5號4樓 │張吉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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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1│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8號│張吉雄 │
│ │ │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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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22│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6號│廖宜蓉 │
│ │ │ │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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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3│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8號│龍德山 │
│ │ │ │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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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24│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4號│蘇慧麗 │
│ │ │ │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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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25│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40號│孫埔仙 │
│ │ │ │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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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26│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22號│黃蓉蓉 │
│ │ │ │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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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27│復興段294、2│圓通南路81巷18號│林秀鑾 │
│ │ │95號 │4樓 │林秀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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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28│復興段294、2│圓通南路81巷16號│林郁蕙 │
│ │ │95號 │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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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29│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4號│林彩薇 │
│ │ │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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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30│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6號│林水雲 │
│ │ │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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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31│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6號│藍世興 │
│ │ │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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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32│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8號│周瑞清 │
│ │ │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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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33│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46號│鄭淑敏 │
│ │ │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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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34│復興段294、2│圓通南路81巷18號│黃靖偉 │
│ │ │95號 │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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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35│復興段294、3│圓通南路81巷10號│向秀霞(│
│ │ │17、318號 │5樓 │原張萬月│
│ │ │ │ │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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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36│復興段317、3│圓通南路81巷8號 │向秀霞(│
│ │ │ 18號 │5樓 │原萬文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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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37│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85號│吳慶賢 │
│ │ │ │6樓 │林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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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38│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4號│張美珠 │
│ │ │ │6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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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39│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6號│周孫慶 │
│ │ │ │6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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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40│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42號│周台生 │
│ │ │ │6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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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41│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40號│周太生 │
│ │ │ │6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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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42│復興段294、3│圓通南路81巷10號│鄒李雪枝│
│ │ │17、318號 │6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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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43│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6號│沈佳樺 │
│ │ │ │7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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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44│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32號│廖庭可 │
│ │ │ │7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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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45│復興段294、2│圓通南路81巷18號│高錦章 │
│ │ │95號 │7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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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46│復興段294、3│圓通南路81巷10號│謝水沙 │
│ │ │17、318號 │7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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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47│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4號│羅雅琴 │
│ │ │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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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48│復興段295、3│圓通南路81巷30號│廖素芬 │
│ │ │17號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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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49│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2號│蘇淑慧 │
│ │ │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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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50│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4號│蘇雅慧 │
│ │ │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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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51│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8號│吳秀枝 │
│ │ │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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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52│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46號│賴明輝 │
│ │ │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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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53│復興段294號 │圓通南路81巷22號│林君如(│
│ │ │ │8樓 │原葉宏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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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54│復興段294、3│圓通南路81巷10號│張健強 │
│ │ │17、318號 │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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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55│復興段317號 │圓通南路81巷28號│林平和 │
│ │ │ │9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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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56│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26號│王梅 │
│ │ │ │9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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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57│復興段295號 │圓通南路81巷38號│馮明嫦 │
│ │ │ │9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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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58│復興段294、3│圓通南路81巷10號│戴恩忠 │
│ │ │17、318號 │9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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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059│復興段295、3│圓通南路81巷30號│林俊棠 │
│ │ │17號 │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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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60│復興段294、 │圓通南路81巷16號│吳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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