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 審 原告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彰化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48
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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