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參 加 人 傅萱華
陳秋鎮
上訴人溫正男與被上訴人賴成德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參加人
傅萱華、陳秋鎮各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但書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傅萱華
、陳秋鎮分別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