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游玫貞
送達代收人 陳韶言
複代理人 王怡文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追加被告 張建內
追加被告 林政道
追加被告 鄭詠權
追加被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龔昶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
100年度上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 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1年5 月 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 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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