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87號
TCHM,101,聲,1087,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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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沐真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沐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沐真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49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7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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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