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50號
TCHM,101,聲,1050,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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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正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正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正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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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