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庭發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
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庭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庭發前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 101011063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