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劉○○
被上訴人 潘○○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簡上移調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二樓民事調解室三行調解程
序,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陳美月
調解委員 林永順
到庭調解關係人:
上訴人 劉○○ 到
被上訴人 潘○○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願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給付方式:
1.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給付參萬元。
2.自106 年8 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分期給付貳萬元,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3.由被上訴人將上開款項匯至上訴人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劉○○之帳戶內。
二、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林永順
上訴人 劉○○
被上訴人 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陳美月
受命法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