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二)字,99年度,14號
TPHV,99,建上更(二),14,201206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昆化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1/1頁


參考資料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