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63號
TPHV,101,聲,263,201206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陳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
償事件之抗告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544號),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
聲請人在原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主張略 以:伊之母陳市於94年8月9日在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接受血液透析(俗稱洗腎)時出現異 常痛苦不適症狀,但臺大醫院之醫護人員未理會,致陳巿因腦 部缺氧成為植物人狀態,嗣臺大醫院僱用之加護病房醫護人員 即相對人章靜芳於94年12月15日為陳市進行翻身、活動關節時 ,因過失導致陳市左手肱骨骨折,陳市已於98年2 月20日死亡 ,由伊繼承,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956,526 元及其利息等語。原 法院認為上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聲請人 之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對於該裁定提出抗告 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曾本於同一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請求相對人連 帶賠償聲請人4,956,526 元及其利息,經原法院於98年12月11 日以97年度醫字第3號判決命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138,740元 及其利息,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相對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 第二審上訴,聲請人則對於第一審駁回其請求相對人再連帶給 付4,756,526 元及其利息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99年 10月19日以99年度醫上字第3 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命相對 人給付部分廢棄,改判駁回聲請人之訴,並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年5月 19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5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此 有判決書、裁定書附於原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卷可稽(見調 解卷第28至57頁)。是聲請人在原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事件 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不合法,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訴 ,並無違誤,換言之,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出抗告,顯無勝訴 之望,而有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但書情形,則聲請人就此抗告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