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佩螢
徐麗梅
林寬男
林金旺
陳思羽
蘇春蓮
劉慧君
兼 上 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世達
上 訴 人 簡煌昌
林啟明
許泳朝
被 上訴人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旻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