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法定代理人 趙代川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被上訴人 田淑慧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