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 原告 李林玉雲
李 榮 坤
李 榮 宗
李 榮 明
李 榮 源
李 秀 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榮 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 濟 民律師
再審 被告 章 蕭 蜂
章 美 玲
章 慶 玲
章 秀 玲
章 敬 中
以上均為章士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 郁 欣律師
簡 嘉 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四行中關於「經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全部敗訴。」之記載,應更正為「經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再審被告全部敗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