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0年度,198號
TPHV,100,家上,198,2012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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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莊良甫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雪梅
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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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