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546號
TPHV,100,上易,546,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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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葉沛綺
劉泰谷
被 上訴人 范愛珍
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 年8 月13日下午
2 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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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