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О二二號
原 告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文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繼通
訴訟代理人 許再勝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О二二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日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經核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陳惠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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