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智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智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智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 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95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 6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 821 號函及所附之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