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920號
TPHM,101,聲,1920,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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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丁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丁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丁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 月, 褫奪公權4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537號上訴 駁回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7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1 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50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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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