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885號
TPHM,101,聲,1885,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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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進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進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進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 元確定,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72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 月4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 月1日 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進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 元。 其徒刑部分,於100年1月4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9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7月13日。茲受刑 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 月1日以法矯司字 第10101107631 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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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